关于税务核定征收的"正当理由"和"明显偏低"怎么理解?请举例说明.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5/19 04:09:03
营业税:根据《税收征收管理法(新征管法)》(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)第三十五条第六款:“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,又无正当理由的。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:。”规定可知:公司应该按正常情况收取利息。若不收取利息或收取的利息明显偏低的,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。
企业借款给亲戚或朋友,不收取利息,签订了借款协议,有股东会决议,算不算“正当理由”,算不算“明显偏低”呢?

这个“正当理由"和"明显偏低"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,一般是由税务机关来掌握。主要是要合理,要有理由和证据,要能说服税务机关。如果说服不了,税务机关就要核定征收。

税收征管法在这个问题上给了税务机关很大的权利。

同意楼上看法,以收取利息为例,补充几点:
1、“明显偏低”容易理解,就是比同行业、同项目所收取的费用要低。若你企业收取的利息比正常贷款利率甚至存款利率都要低,甚至不收取利息,那么税务机关就可以认定为“明显偏低”。这个没有硬性的标准,只要低了,都可以这样认定。
2、所谓“正当理由”,就是你是否可以有合理的解释,和充分的证据。如:你企业与借款企业是否关联企业?是否签署借贷款合同?利息的支付是否有银行往来帐及其他资料的证明?是否存在以物抵息?等等。
当然,对查账征收的企业一般比较少用到这规定的权利,只是对于小规模的、比较容易隐瞒收入的纳税人才会引用。